
(证书样本)
一、申请条件
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3年以上的法人,无违法犯罪记录;
2. 承担或者拟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项目、产品涉及国家秘密;
3. 无境外(含港澳台)控股或直接投资,且通过间接方式投资的外方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20%;
4.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董(监)事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承担或者拟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人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或者长期居留许可,与境外(含港澳台)人员无婚姻关系;
5. 有固定的科研生产和办公场所,具有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能力;
6. 保密制度完善,有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负责保密工作,场所、设施、设备防护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
7. 1年内未发生泄密事件;
8.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材料
1. 武器 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申请书(简称申请书,申请书及相关材料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2. 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复印件);
3. 在登记机关备案的章程;
4. 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上市公司近一次的年度报告);
5. 科研生产场所产权证书或者租赁合同(复印件)一般要求合同的租赁期在3年(含)以上;
6. 军队资格审查申请受理点、军工集团公司、项目总承包单位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出具的保密资格认定等级建议表;
7.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申请流程
申请材料受理实行服务窗口制度。各省、直辖市保密局会同各省、直辖市国 防科工办,共同成立受理机构,服务窗口设在各省、直辖市国 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以下简称“各省、直辖市国 防科工办”)安全保密处,承担各省、直辖市武器 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二、三级 保密资格初次申请、重新申请(有效期到期,存在重大变化等情形)、证书内容变更申请和保密资格注销申请等服务事项,所有申请材料应当提交服务窗口。
四、服务标准
1. 符合新的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
2. 符合企业实际业务管理需要;
3. 符合专业机构审查标准要求;
4. 符合第三方(如客户)监督检查要求。
五、时间期限
1. 申请书递交期限:5-15天;
2. 项目首期交付:15-30天;
3. 通过现场审查:一般30-90天(具体以官方安排为准)。